橘庆太
保安处分立法最好的是意大利。
同时,公务员财产公示也是诚实的表现,很容易以此取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便于政府各项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也是为了保护公务员。
公民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种场合或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须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韩国1981年12月通过了《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申报义务者为四级以上的公务员及相关人员、所有法官和检察官、上将以上的军官、总监以上的警官、政府企业高管、高等院校的正副校长和学长,此外,接受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资的机关、团体的任职人员也要申报财产。俗话讲正人先正己,财产公示从高级公务员开始,领导以身作则,自然便于把这项制度贯彻下去。世界银行建立了各国财产公示数据库,但世界银行金融市场透明局局长吉恩·佩斯姆称,从未收到过中国提出的协助反腐请求。公众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反腐的目的,也可索取公务员财产报告的复印件,起到民主监督作用。
财产公示绝不能空谈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需要申报的财产不仅限于公务员本人,也包括配偶(含长期同居者)和三代直系亲属的财产,但出嫁的女儿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除外。处罚便宜原则所对应的正是此类情形。
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好武器,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毕竟,他主观上对这把水果刀的管制刀具属性毫无意识(又有谁能想到呢?。我国距离充分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距离之远由此可见一斑。此等规定表面上看是着眼于娱乐场所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实则是难以容忍娱乐本身的个性化和多元化。
须知,包括我国台湾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裁决权划归给法院,而我国最基层派出所的一个民警就可以作出不受司法审查且最长可达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决定。鉴于将来有可能形成某种侵害确实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但正因为它仅仅是一种想当然的可能,所以,处罚时一定要从轻甚至免予处罚。
不宁唯是,低容忍度的严刑峻法还往往对人民的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构成双重遏制,容易使社会丧失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活力,从而走向了规制目标的反面,最终被规训的不只是人民,还包括国家本身。),而客观上随身携带此刀并未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首先,那把小水果刀妨碍社会治安秩序了吗?那把水果刀被吴先生随身携带多日,不但此前未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任何危害,就是被警方盘问并处罚的当天,那把水果刀也未对谁的权益构成某种侵害。意识形态尤其敌我观念和专政思维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社会总体上是个容忍度相当低的社会,立法和执法的高度封闭性和严苛性堪称其典型外在表征。
对娱乐物理空间的严格管制,必然导致对娱乐本身的低度容忍,最后使娱乐都踏上国家化的道路。随身携带这样一把司空见惯的小水果刀也能摊上行政拘留这种大事,不但令当事人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就是傍观者也难免不知所以、不知所从。警方的这个解释看似有根有据、天衣无缝,实则大谬不然,其处罚明显失当,理应检讨。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发布)第十六条要求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第十七条规定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此起事件中,至少有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值得警方深思,同时理应与之反躬自省的还有全国人大等立法者而其中第4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下勾结,故意降低下属单位上缴利润,瓜分或者挪用隐匿资产。当下常见之国企高管渎职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各种:借由对外合作之际,让利外(对)方,收取巨额回扣。
新的司法解释会使反渎部门的功能、作用大大提升。表面上似乎处罚并未加重,但是由于两高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国企之存在初衷在于因应重大公益性、重要民生性、非竞性所必须。2002年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媒体报道,这部司法解释也被一些民众调侃为国企高管的噩梦。刑法168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大喜功、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投资浪费。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过多地涉及自己牟取私利,而是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国企高管,大多只是受到党纪、政纪处罚。
滥用管理职权,私设小金库,或者内外勾结,窃取国家金融资金。新的关于渎职犯罪的两高司法解释,则将国企高管因行使被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而造成失职行为专门剥离出来,以一般渎职犯罪处理。
奢靡无度与资产重大流失让民众怨声载道。显然,将所有国企高管渎职犯罪一律归类为企业、公司人员的失职犯罪,不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国企高管选聘的晦暗不明,也使其成为权贵自由进出的特权花园。本条通常被表述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有鉴于此,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亦算适逢其会,恰好因应了习李新政之收拾人心的需要。在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当下,各地为了吸引国企来本地投资,会打着营造宽松投资创业环境,保护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名义,对国企高管的渎职犯罪行为予以放纵或者从轻处理。
国企高管渎职犯罪最为显明的特质是渎职行为与贪污贿赂双栖双飞、共生共养、相互勾连、因果关系纠缠不清。利用监管承包、租赁之际,相互勾结,虚列开支,虚报产值,扩大成本,隐瞒利润。
而中国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在第168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国企在中国已经成为强大的特殊利益集团,近年来,国企腐败丑闻不断,导致社会舆论不断强烈呼吁对国企进行深化改革和严格管控。
虽然其量刑处罚按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规定也造成司法实践上仅将渎职犯罪主体限缩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给很多人留下钻空子的可能。
日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解释仅把国家行政人员纳入渎职犯罪的范畴,而既往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巧立各种盲目,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低下与高管巨量高薪形成绝然反差。
比如2010年到2011年短短的一年多时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就接连发生数起火灾等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更严重危害了企业员工和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最终相关责任人员只是被给予警告和免职处罚,并未追究渎职犯罪责任。不顾国企盈亏和长远发展,变卖厂房设备,或者盲目提供抵押担保,杀鸡取卵,损害企业利益……国企高管渎职犯罪严重,与过去制度存在缺陷有着直接关系。
各级检察系统多年前就成立了反渎职局,但由于职权空间不明晰,其一直处于无所作为状态。市场与权力的双重嫁接,滋生权贵资本。
过度的市场与行政垄断,使得民资望而难入其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即利用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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